落實《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》是增強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的重要舉措,是完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的有力舉措,對于全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工作法制化、規范化具有重大意義。按照《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》第五條規定,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、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,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、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數或者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單位食堂要配備食品安全總監,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,食品安全總監、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。
企業食品安全總監、食品安全員配備到位后,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。對出現未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、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、導致企業嚴重違法等情形的,企業終止其履職。對存在未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、主觀故意違法等情形的,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2023年2月8日
來源: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